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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_化粧品科學系化粧品事業實習辦法(自112學年度起廢止)

 

民國94年04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培養本系畢業生學以致用,強化學習的理論與實務結合的經驗,以配合化粧品科技產業的
            發展需求,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習的內容與範圍:凡與化粧品科技產業之發展有關的化粧品製造、研發、包材設計、形象
           設計、推廣行銷服務以及產學合作有關之研究或相關業務。

 

第三條:安排前往實習的機構必須為正式向經濟部登記有案的財團法人、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性社團法人或高等教育體制下之大學院校。

 

第四條:合乎前項條件的機構,學生可以在事前經報備審核後,自行選擇前往;其餘的學生概由本系
    依志願安排。(惟自家公司、商店不合乎本規定)

 

第五條:實習天數扣除週六、週日以及國定假日後,需滿三十天以上,方合乎規定。
    (實習期間: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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