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94年04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培養本系畢業生學以致用,強化學習的理論與實務結合的經驗,以配合化粧品科技產業的
發展需求,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習的內容與範圍:凡與化粧品科技產業之發展有關的化粧品製造、研發、包材設計、形象
設計、推廣行銷服務以及產學合作有關之研究或相關業務。
第三條:安排前往實習的機構必須為正式向經濟部登記有案的財團法人、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性社團法人或高等教育體制下之大學院校。
第四條:合乎前項條件的機構,學生可以在事前經報備審核後,自行選擇前往;其餘的學生概由本系
依志願安排。(惟自家公司、商店不合乎本規定)
第五條:實習天數扣除週六、週日以及國定假日後,需滿三十天以上,方合乎規定。
(實習期間: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