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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_靜宜大學理學院化粧品科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民國108年10月03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09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09月0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系為辦理教師聘任與升等,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及「靜宜大學理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之規定,
           訂定「靜宜大學理學院化粧品科學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教師之聘任、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章    聘 任

第三條:本系視教師缺額、發展方向、師資需求及課務需要提聘教師,所授課程應與其學術專長相關。

第四條:本系初聘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審查其教師資格。

第五條:初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以具有博士學位,並有教學或研究相關工作經驗者為原則。
    初聘教師聘任之等級及須檢附各款資料或證件,依「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相關規定分別辦理。

第六條:本系初聘專任教師之徵聘及評審程序如下:
    一、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由系務會議就應徵教師之學經歷、專長、教學、研究、品德及擔任課程方面等進行討論後,
                 送請系教評會進行審查; 惟不得聘任本系現職專任教師配偶同時任教。
    三、初聘副教授以上教師(未具副教授以上證書)者或初聘未具博士學位且無擬聘等級教師證書者,
                 準用本辦法升等之著作外審程序辦理著作外審。
                 初聘具博士學位但未具助理教授證書者,應由系教評會延聘校外學者、專家三人辦理專門著作(
                 含學位論文)審查,其中若二人評為符合助理教授論文水準,即為通過。
        四、符合聘任資格者,由系務會議檢附相關資料、證件及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或學術及專業成績評審結果,
                 向系教評會推薦。
    五、系教評會依照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評審。
    六、院教評會依照相關規定評審通過後,提送校教評會審。 
    七、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報請校長簽核後,由人事室發聘。
      系主任、院長、研發長或教務長推薦之講座、特聘教授為非本校專任會審議通過後,
      逕送校教評會議審議,其單位歸屬由教務長簽請校長核定之。

第七條:經審查通過聘任之專任教師,除具有教師資格證書者外,均須由人事室依規定報請教育部審查及核發教師證書。
    年資起資及採計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教育部審查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第八條:教師初聘作業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之開始(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為起聘日期。
    但學期中途因特殊情形必須聘任者,得專案簽報校長核准交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於學期中起聘。

第九條: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得為二年或為長期聘任。未通過教師評鑑者,
           其續聘改為一年一聘或不予續聘。本校教師初聘、續聘或長期聘任聘約期滿時,須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校
           相關辦法及其聘約具體評議其教學、研究及服務成績後再續聘之。各級教評會未通過教師續聘案時,應另提不續聘案
           並依不續聘程序審議之。

第十條:本系專任教師具下列任一資格者,得申請擔任教學型教師。
    一、曾獲本校院級以上教學優良之教師。
    二、專任講師。
    三、曾獲全國性教學優良相關獎項之教師。
      欲申請教學型教師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經系主任同意,送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簽核後,由人事室發聘。
      本系教學型教師之續聘,依本辦法第十條程序辦理,惟不評議研究績效。
      初聘之專任教師於屆升等年限三年前完成申請擔任教學型教師,得免除升等年限。
      教學型教師之權利義務依本校教師服務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升 等

第十一條:本系專任教師應符合本校訂定之各級教師升等條件,始得提出升等申請。

第十二條: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升等年資之計算應符合「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規定之要求。

第十三條:申請升等教師應依「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細則」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系提出申請審議,再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議。

第十四條:本系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升等教師檢齊相關資料後,提請系教評會就其研究、教學、服務資料進行審議。
     二、升等教師區分為「學術研究類」、「教學服務類」、「技術應用類」和「教學實務類」等四類型。
                    各類型升等應送審之資料係依照『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
                    申請各類型升等教師必須符合理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所訂之條件,並符合「學術研究成果表」之標準,始得申請。
     三、教師教學及服務成績之評分表如附件三。「學術研究類」與「技術應用類」各單項得分皆答70分者,
       「教學服務類」與「教學實務類」各單項得分皆達72分者,即通過本系之升等 審查。
       高於75分者均視同為75分,低於65分者均視為65分。
     四、研究之評分標準係採計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研究成果。
                    升等教師須具備SCI (SSCI、EI)合計至少三篇,始得提出申請。
     五、教評會委員於審議三天前,得至指定場所詳閱升等人之資料。
     六、教評會對升等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各級教評會委員審議時應全程參與,
                    否則不得參與評分;若對升等案有疑義,經決議暫緩審議,於再審議時,
                    得邀請升等人到會或以書面說明後,再繼續審議。

第十五條:本系教師升等案之審查,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均達本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視為通過。

第十六條:本系教師以作品申請升等之作業程序依「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本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教教師取得較高等級之正式學位申請升等者,不受升等年資及升等作業受理期間之限制,可隨到隨審,
              依本辦法有關升等之規定辦理,通過後即報部。
     前項升等助理教授者之專門著作,得不受參考著作篇數之限制,由校教評會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辦理專門著作審查。

第十八條:本系教師升等作業,每學年辦理一次,辦理時程依校方公告。

第十九條:教師升等不通過者,系教評會應將審查結果及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 四 章    附 則

第二十條:系兼任教師之聘任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兼任教師之升等應由其專任學校辦理,無專任學校者,方得向本系申請升等。其升等除另有規定外,
                  均比照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對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提出申復;
      對校教評會審議結果有疑義,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出申訴。

第二十三條:新聘專任教師升等年限,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教評會審核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2年03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05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12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12月2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07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01月03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01月10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97年09月0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09月10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民國97年09月18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98年03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3月30日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98年04月09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98年09月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9月21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9月24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98年09月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9月21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98年09月24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99年03月0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03月29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04月22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00年02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3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3月28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4月21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100年11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0日院教評會議審查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9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102年02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03月12日院教評會議審查通過
民國102年12月24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05年04月26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5月19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民國106年02月0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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