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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_化粧品科學系「生物科技學生實驗室」規範

 

民國95年09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實驗室僅供研究使用,不得在室內從事與化學研究無關之事宜。

 

第二條:實驗室的抽風櫃請定期檢測通風效率,及電線是否有暴露之危險。

 

第三條:各位老師及學生要負責自己責任區之清掃及安全措施。

 

第四條:長時間進行化學反應,或不在場時,應懸掛標示。

 

第五條:實驗後之廢棄物應各自妥善處理,並嚴禁將廢液倒入排水管內。

 

第六條:各實驗室門口請各自標明危險物品之位置及緊急處理辦法。

 

第七條:最後離去者應檢查所有的水龍頭、電源、電燈及實驗反應,確實關閉或經妥善處理後,方可
           鎖門離去。

第八條:各實驗室設有安全記錄簿,請老師要嚴格檢查、確實執行。

 

第九條:為維護實驗室的安全,發現室內有任何異狀時,有相互通報之義務。

 

第十條:實驗室內外嚴禁吸煙。

 

第十一條:主要出入口請勿堆置物品。

 

第十二條:有機溶劑請勿放置於馬達或電源附近,避免引起火苗。

 

第十三條:實驗室內請勿儲存溶劑,有機溶劑請集中放置於鐵櫃中。

 

第十四條:總電源用接地線,並用三插頭插座,盡量避免使用延長線,且定期檢查線路安全。

 

第十五條:劇毒藥品如氰化物、砒霜、汞化物等,需嚴格管制。

 

第十六條:熟悉實驗室中藥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位置。

 

第十七條:進入實驗室一定要經過實驗室管理助教或老師同意登記後始可進入,同時必須登記進入、

                       離開時間以及使用器材。

 

第十八條:使用實驗室以上課為主,非上課者不得影響課程進行。

 

第十九條:非上班時段(8:00-21:40)借用實驗室,需填申請表,並經過指導老師同意,期間內需
              負責保管實驗室鑰匙,並於隔日8:00準時歸還。

 

第二十條:嚴禁私下複製鑰匙,違規者本學期禁止使用實驗室,同時需付換鎖費用。

 

第二十一條:為防止儀器電腦中毒,實驗室儀器電腦非經允許禁止上網。

 

第二十二條:如有物品零件器材損壞或遺失需補回,並告知助教。

 

第二十三條:使用儀器請先預約,預約使用而超過半小時未使用,視為放棄。

 

第二十四條:若累計2次預約時段卻未使用,一個月內禁止預約使用。

 

第二十五條:若同時段有2人以上需使用相同儀器,請互相協調使用時間,以同一儀器使用2天以內
                 為原則,沒有人預約才可續借。

 

第二十六條:非實驗室之藥品、器材或廢液,離開實驗室後不得放在實驗室。

 

第二十七條:本守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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