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_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博士班學生轉系(所)甄選標準
民國106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靜宜大學碩、博士班學生轉系(所)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者應於學校公告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先經綜合業務組初審資格通過,
始得送交現就讀系(所)主任核定是否同意轉出。經現就讀系(所)主任核定同意後,
始可將申請書送交本系主任核定是否同意受理;經同意受理者,並應同時繳交須附資料。
第三條 由系主任召集副教授以上教師組成轉系(所)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與評分。
第四條 審查與評分標準如下:
1.成績單(10%)
2.自傳,包含轉系(所)動機(30%)
3.研究計畫書(60%)
第五條 審查完成後,結果將簽請本院院長複核,再陳送教務長核定之。經核定通過者,於次學年第一學期轉入。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