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95年09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實驗室僅供研究使用,不得在室內從事與研究無關之事宜。
第二條:各位老師及學生要負責自己責任區之清掃及安全措施。
第三條:長時間進行化學反應,或不在場時,應懸掛標示。
第四條:實驗後之廢棄物應各自妥善處理,並嚴禁將廢液倒入排水管內。
第五條:各實驗室門口請各自標明危險物品之位置及緊急處理辦法。
第六條:最後離去者應檢查所有的水龍頭、電源、電燈及實驗反應,確實關閉或經妥善處理後,方可
鎖門離去。
第七條:各實驗室設有安全記錄簿,請老師要嚴格檢查、確實執行。
第八條:為維護實驗室的安全,發現室內有任何異狀時,有相互通報之義務。
第九條:實驗室內外嚴禁吸煙。
第十條:主要出入口請勿堆置物品。
第十一條:有機溶劑請勿放置於馬達或電源附近,避免引起火苗。
第十二條:實驗室內請勿儲存溶劑,有機溶劑請集中放置於鐵櫃中。
第十三條:總電源用接地線,並用三插頭插座,盡量避免使用延長線,且定期檢查線路安全。
第十四條:劇毒藥品如氰化物、砒霜、汞化物等,需嚴格管制。
第十五條:熟悉實驗室中藥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位置。
第十六條:使用實驗室以上課為主,非上課者不得影響課程進行。
第十七條:嚴禁私下複製鑰匙,違規者本學期禁止使用實驗室,同時需付換鎖費用。
第十八條:非實驗室之藥品、器材或廢液,離開實驗室後不得放在實驗室。
第十九條:如有物品零件器材損壞或遺失需補回,需填寫修繕單,並告知老師或助教。
第二十條:本守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