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12月13日教務處備查
第一條 本細則依「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辨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可抵免之專業科目若為五專前三年(含)已修習之科目,且該科在原校成績在70分(含)以
上者(但該科若為全學年之課程,以平均成績為主),得予以抵免;若未達70分者,則不予抵免。
第三條 若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多於本系所開之學分數,則超過之學分數,不得抵免其它相關科目。
第四條 若修習科目與本系專業科目內容相似,但名稱不同,須檢附課程內容相關佐證資料,由系主
任決定之。
第五條 二、三專、五專之四、五年級及大學同等學力入學者,只要原校修習及格,且抵免學分符
合本系學分抵免細則之規定,得予以抵免。
第六條 為鼓勵本系學生將學習與專業知識結合實踐於實務場域,參與單學期企業實習(9學分)課程者
達到「靜宜大學校外實習辦法」所規定之實習時數且通過考核,得申請免修「專題研究成果展(一)
「專題研究成果展(二)」。修習單學期企業實習(9學分)課程,達2學期累計2次者,
1學期者得免修1科,2學期者得免修2科。
第七條 申請者應於實習前檢具實習合約書及填具申請表,由學系初審通過後,方得參與實習。
第八條 單學期實習(9學分)者之免修申請,完成實習且通過成績考核取得實習學分,於取得實習學分之
次學期開學第1週內辦理免修作業。申請通過免修之科目不給予學分,學生仍應自行補足畢業資格
要求之最低畢業學分數始得畢業。若中斷實習者,則須修習「專題研究成果展(一)」及
「專題研究成果展(二)」。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民國92年05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06月18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3年06月0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06月08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01月1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03月28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08月0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03月3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03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03月1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03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05月1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09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0月03日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1月0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