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博士班學分抵免細則
民國112年12月13日教務處備查
第一條 依據「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博士班學生之學分抵免以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不含畢業論文)。
惟本校肄業生及經核准逕讀博士學位者不受前述限制,於入學前已修得本系研究所科目
,均得納入成績抵免之申請範圍,但仍應符合本校學則該學制之最低修業年限。
第三條 抵免之科目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提送系務會議核定。
第四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依「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民國106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民國
民國106年11月09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11月27日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民國112年11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1月27日院務臨時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