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_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博士班資格考實施細則
民國109年09月20日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靜宜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與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博士班修業辦法訂定「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博士班資格考實施細則」(簡稱本
細則)。
第二條 博士資格考採「筆試」與「口試」兩階段方式進行,完成筆試與口試及格後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第三條 博士資格考「筆試」科目為「高等化粧品科學」,需於修習通過該課程後始可參加資格考筆試。每學期得視需要舉辦一次,考生需於各學期
期中考前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
第四條 資格考「筆試」由系主任指定之「博士資格考試召集人」安排考試與閱卷工作。「筆試」分A與B兩部分,A部分考題為「高等化粧品科學」
課程相關內容,B部分考題為研究計畫撰寫。A與B兩部分可同時或分別及格通過並保留,A與B兩部分均及格後,資格考「筆試」始正式通
過。
A部分考試成績與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每次考試成績50 ~ 59分獲得一點。
每次考試成績60 ~ 69分獲得三點。
每次考試成績70 ~ 79分獲得四點。
每次考試成績80 ~ 89分獲得五點。
每次考試成績90分以上獲得八點。
A部分點數累積達八點以上為及格。
B部分考試成績80分以上為及格。
第五條 博士生於資格考「口試」前須提出「技術報告」或「發明專利」或「研究計畫書」,經系主任同意後始可進行資格考口試。
第六條 資格考口試委員會由系主任指定之「博士資格考試召集人」就申請者之研究方向遴聘三至五名專家學者組成,其中至少一名需為相關產業專
家。
第七條 資格考口試結果分「通過」、「條件通過」及「不通過」三種等第。
「通過」:三分之二委員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且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
「條件通過」:二分之一委員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但未達三分之二委員。依委員會意見修正研究方向或補修習指定之課程,再由召集人審核
是否達到通過條件。
「不通過」:未達二分之一委員評分達七十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9年04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