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12月13日教務處備查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靜宜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與審查:
一、凡欲抵免之科目應為入學前五年內修習者方可抵免。
二、申請抵免時,須檢附原肄(畢)業學校成績單或本校推廣教育處所核發之學分成績證明。
三、申請抵免之科目,修習成績須達70分(含)以上,
且由當學年度該學科之授課教師審核學生所修習課程之內容
綱要與本系所開之科目內容相符者,始得予抵免。
四、研究生申請抵免研究所之學分數,以其研究所應修畢業學分數(含論文學分)二分之一為限,
本校「學士班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甄選作業要點」錄取之學生,其抵免學分數上限為其研究所
應修畢業學分數(含論文學分)三分之二。
五、惟本校肄業生不受前述限制,於在校期間修得之本系研究所科目,均得納入成績抵免之申請範圍
,但仍應符合本校學則該學制之最低修業年限。
六、如有特殊情形者,由本系系務會議議決。
第三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民國96年05月31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06月13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3月3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4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1月2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1月28日院務臨時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