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_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

民國111年05月2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協助化粧品科學系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定立本辦法。

第二條:碩士班修業年限及休(退)學規定依照「靜宜大學學則」辦理。

第三條:碩士生應依其入學學年度之畢業標準修習,於達成畢業標準時,授予碩士學位;畢業標準內容如有變動,應依本系修正或調整之規則修習。

第四條:本系碩士生須邀請本系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專任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並提出書面申請,經系務會議同意後指導。

第五條:經指導教授同意,學生可邀請本校或校外符合資格之老師共同指導。但主要研究工作仍必須以在本系進行為限。

第六條:本系專任教師同一年度指導碩士生人數以一名為原則。合聘(從聘)教師指導本系碩士生以與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為原則,若需單獨指導本系碩士生則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始得進行,同一年度指導碩士生人數以一名為限。

第七條:碩士生如有必要更換指導教授時,須提出新指導教授簽字之申請書,經系務會議同意後變更。
    變更後之碩士生至少需三學期以上,始得提出學位論文考試申請。

第八條:論文指導教授確定後,選課則須取得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指導教授得視學生研究與學習需要,指定若干大學部學分,惟不採計為碩士班畢業學分。

第九條:本系碩士生經指導教授同意,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得可修習本系在職專班選修課程。修習本系在職專班所得學分可列計本系畢業學分之上限為20學分。

第十條:本系碩士生學位論文內容應符合SCI學術期刊發表之水準,並需於國內外化粧品相關學術研討會或期刊公開發表後始取得口試資格。

第十一條:碩士生需完成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之研讀,並通過總測驗,始得申請學位(口試)考試。

第十二條: 本系碩士生學位考試申請需於口試日期一個月前提出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碩士班學位考試申請表乙份
     二、歷年成績單乙份
     三、SCI學術期刊發表證明或會議論文發表證明且有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符合SCI學術期刊發表水準說明
              四、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論文線上原創性比對報告電子擋
              五、系務會議審查確認論文主題與本系專業領域相符之會議紀錄。             

第十三條: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碩士生,若因故無法如期舉行,得填寫撤銷(異動)申請書,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字同意後撤銷或異動。

第十四條:為釐清師生雙方之職責,論文指導教授得與學生簽訂實驗室協議書,規範研究成果之歸屬與權益分配。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應遵照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2年02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05月14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05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02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3月0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03月0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2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3月0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5月2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9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4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5月1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5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05月0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05月1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06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04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05月0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05月2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1月0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1月1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2月1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03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05月1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