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11月14日系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係依據靜宜大學「招生作業共同準則」及「碩、博士班招生辦法」訂定。
第二條:審查委員及口試委員由本系主任洽聘至少三位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之,系主任得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考試內容分:1. 審查成績: 佔百分之二十。2. 口試成績: 佔百分之八十。
第四條:評分方法依下列方式進行:
1.審查成績:個人資料表、未來研究計畫書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例如:專題研究報告、在校特殊表現、參與競賽成果等),審查評分表另訂之。
2.口試成績:由口試委員發問問題後,依專業知識、答辯思考能力、組織能力、台風等評定成績,口試評分表另訂之。
第五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提請系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本校招生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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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考試入學審查評分表
| 准考證號 |
考生姓名 |
歷年成績單及個人資料表(30%) |
未來研究計畫( 50%) |
其他審查資料(20%) |
總分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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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考試入學口試評分表
| 准考證號碼 | 姓名 |
專業知識 40% |
答辨思考能力 30% | ||
| 組織能力及台風30% | 總分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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