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 年9 月17 日系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系為辦理碩士班甄試入學之口試項目,由本系三位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組成口試小組,
系主任為小組召集人,委員由召集人洽聘之,召集人得為當然委員。
第二條:
方法:
1.採三位以上(含)口試委員共同口試之方式
2.口試內容包括專業知識、答辯思考能力及文獻分析
3.口試過程:
(1)以口試學生所提文獻報告為依據
(2)口頭報告:十分鐘以內
(3)委員發問
第三條:
評分方式:
1.採分項式評分,項目包括:專業知識、答辯思考能力、組織能力及台風。
2.口試之總成績以各委員所給總分之平均數計算,佔甄試入學考試成績70%。
第四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系招生委員會議議決修訂,送本校招生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