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_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口試實施細則

民國109 年9 月17 日系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系為辦理碩士班甄試入學之口試項目,由本系三位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組成口試小組,
    系主任為小組召集人,委員由召集人洽聘之,召集人得為當然委員。

第二條:
  方法:
    1.採三位以上(含)口試委員共同口試之方式
    2.口試內容包括專業知識、答辯思考能力及文獻分析
    3.口試過程:
      (1)以口試學生所提文獻報告為依據
      (2)口頭報告:十分鐘以內
      (3)委員發問

 第三條:
  評分方式:
    1.採分項式評分,項目包括:專業知識、答辯思考能力、組織能力及台風。
    2.口試之總成績以各委員所給總分之平均數計算,佔甄試入學考試成績70%。

第四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系招生委員會議議決修訂,送本校招生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