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_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碩士班甄試入學作業要點

民國113年08月23日系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務

第一條:本作業要點係依據靜宜大學「招生作業共同準則」及「碩、博士班招生辦法」訂定。

第二條: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含應屆畢業生),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含應屆畢業生),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得申請參加本碩士班甄試。

第三條:
  甄試內容分:
    1.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2.審查成績:佔百分之三十。 

第四條:
  評分方法依下列方式進行:
    1.口試成績:由甄試委員發問問題後,依專業知識、答辯思考能力、組織能力、台風等評定成績;其口試實施細則及其評分表,另定之。
    2.審查成績:歷年成績單、個人資料表及專題報告書(若無參與專題研究計畫者,則自行完成一篇化粧品科學領域報告)。

 第五條:
  本系依總成績之高低為錄取標準,總成績相同時則依下列排序:
    1.口試成績
    2.審查成績

第六條:本作業要點經本系系招生委員會議通過,送本校招生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9 年9 月17 日系招生委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