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01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系為培育具化粧品科學知識之技術開發與產業應用專業人才,藉甄選入學管道進行招
生,特組成甄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第三條: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秘書擔任。
第四條:
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一、甄試前開會討論甄試方式。
二、主持面試之評分。
三、審查報名資格。
四、其他有關事宜。
第五條: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均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同意,方可決議。
第六條:委員會委員為甄選入學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七條:
指定甄試項目包括審查資料及面試,評分標準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審查資料(佔總成績比例20%):
1.審查資料的內容:含自傳(手寫1000字以內,600字稿紙書寫)、就讀本系的理念與
畢業後的生涯規畫(手寫1000字以內,600字稿紙書寫)、在校學業成績單正本、
相關能力及特殊表現證明等影本資料。
2.審查資料之評分比重:
自傳、就讀本系的理念與畢業後的生涯規畫 40% |
在校學業成績單正本 30% |
相關能力及特殊表現證明 30% |
總分
100% |
二、面試(佔總成績比例40%):
1.面試的題目:專業知識、生涯規畫及生活觀念等方面。
2.面試之評分比重:
專業知識
20% |
應答技能(含內容、表達、答辯) 60% |
儀態
20% |
總分
100% |
3.面試方式:
(1)面試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採多位委員對一位考生之方式進行。
(2)面試時間:每人以10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增減。
三、資料審查及面試之評分,由委員分項個別評分,再以個別評分成績平均評定之,
分數計算取至小數第二位,必要時得進行標準化。
第八條: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實施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校招生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