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09月18日校教評會議核備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靜宜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置化粧品科學系教師評審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違反本校相關規
定、延長服務、學術研究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為保障教師權益,本會於審議前條規定事項時,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其為空白票、廢票及棄
權票均視為不同意票。
第四條:
本會設委員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任召集人,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自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選舉之。如本系之
專任副教授、教授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時,其差額則自該系之專任助理教授中選舉之。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六條:本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有關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延長服務
之提案,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通過
有關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時,須述明理由。其他議案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升等案之評審,另依本系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會之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選任委員若無故缺席累計達兩次者,視同棄權,由其所
屬單位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第八條:本會之委員對所審議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個人利害關係者,應
自行迴避。
有具體事證足認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本會得主動或依當事人申請,要求該
委員迴避。依前兩項規定迴避時,迴避之教評會委員人數不列入法定出席委員之計算基準。
第九條:院教評會委員不得參與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之評審,若因此不足最低法定人數,則依據本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教評會審核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2年03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12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07月1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07月1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07月19日臨時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97年09月0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09月10日院評會議通過